視覺機能障礙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視覺機能障礙者,其優眼之視力裸視達0.6以上或矯正後達0.8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普通機車駕照為限,其視野達150度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照。

聽覺機能障礙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按:可聽聞90分貝以上之聲響)者僅得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其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者(即重度障礙)僅得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之普通重機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 Q: 手指殘缺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1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如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者。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2節以上者。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1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1指全缺或機能全廢者。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六)雙手中有1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1手握力不足15公斤者。

四肢殘缺經加裝義肢能把持把手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至於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擋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自動排擋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走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加能自力行走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3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者可否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走者,以自動 排擋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或150C.C.以下普 通、重型機器腳踏車報考輕型或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者。
(二)能蹲立自如者。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者。

身心障礙者使用自動排擋車輛或特製車輛報考駕照,及格後駕照是否有何註記?
依身心障礙鑑定小組檢查紀錄於駕照上持照條件欄位註記。

身心障礙者可否申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駛考驗?該如何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可以申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駛考驗,惟須年滿20歲,完成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後,先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先辦理殘障鑑定,再辦理報名。
(二)檢具身分證與本人最近6個月內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照片3張,及6個月以上之學習駕照或持有滿3個月以上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另身心障礙者報考駕駛執照,倘須以自備特製車報考時,其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殘障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為之。該特製車之改裝,並可向社會局詢問特製車改裝之相關補助事宜。

聾啞人士(含外籍人士或不識字的民眾)報考交通規則時,應如何考試?
(一)外籍人士或聾啞人士報考交通規則時,得要求以口試代替筆試。聾啞人應考,得以手語代替,前項口試及手語之通譯人員應由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公正人士為之。
(二)應考人(包含:外籍人士、不識字的民眾)認為有需要得以口試代替筆試,口試多以操作個人電腦,由耳機聽取題目依電腦指示作答。聾啞應考人,並得以手語代替。

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規定,應如何辦理?
(一)應將原持有之駕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二)持公立醫院、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所檢查之體格檢查表﹙1年內有效﹚,至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殘障鑑定,再報名考驗核發新照。

身心障礙人士,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身心障礙人士未滿18歲或65歲以上︰
應檢具:(1) 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2)戶口名簿、(3)行車執照 等,向戶籍地稅捐稽徵處申辦處理。
(二)身心障礙人士領有駕照︰
(1)身心障礙人士能開車且本人有車應檢具︰
1.駕照、
2.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
3.戶口名簿、.監理單位證明駕照已註銷之公文或證明
4.行車執照等
各一份向戶籍地稅捐稽徵處申辦。
(2)身心障礙人士已無法開車者,應︰
1.應先檢具:
(a)自願註銷駕駛執照切結書、
(b)汽車駕照正本、
c身心障礙手冊(殘障手冊)、
(d)殘障者國民身份証
2.向駕籍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駕駛執照殘障逕註」,並繳回駕照。
3.完成「駕駛執照殘障逕註」後,再持
A.殘障手冊、
B.戶口名簿、
C.行車執照
等向戶籍地稅捐稽徵處申辦。